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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机动车检测行业『法律法规+新政策』合集,助力站点筑牢合规底线!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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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机动车检测行业监管新规和政策文件密集更新,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为帮助行业同仁快速了解现行有效的监管依据,规避合规风险,本文汇总梳理当前行业监管的核心法律法规和政策,速来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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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业务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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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根本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6.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


日常监管与改革动向——部门规章与核心监管政策

1.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

修订内容:

l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l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l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以下五种情形将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l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l 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l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l 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l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3.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软件。


4. 《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六大审查板块:

l 通用要求:依据申请能力配备相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检测设备未与检验无关物品连接,线路管路符合“明管明线”要求。

l 检验检测设备:审查排气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烟度计、底盘测功机、OBD等排放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计量性能等项目。

l 标准物质和其他计量器具审查滤光片、砝码、转速表、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如有)、标准气体的检定/校准结果等项目。

l 检测软件:审查软件及程序设置、检测过程数据、网络设备及软件部署。

l 视频监控设备:审查检测站内各检测区域及服务大厅的视频监控布置,以及监控视频连续情况。

l 人员能力:审查授权签字人、各检测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的操作技能。

评审结论规则:

l 少于或等于5项不符合整改复审

l 超过5项不符合评审不通过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以下情形将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l 2 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 1 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l 在涉及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者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0份以上的;

l 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l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取消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 《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信用风险分级及差异化监管措施

l A类(信用风险低):除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l B类(信用风险一般):实行常规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l C类(信用风险较高):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一般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l D类(信用风险高):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7.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査实施细则》

六大重点检查环节:

① 机构资质与合规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违法行为。

② 设备设施与环境条件重点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使用使用、维护记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情形环境条件是否严重偏离资质认定要求。

③ 样品管理重点检查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或擅自调换等情形。

④ 报告与记录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是否信息一致、可追溯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印章和签名,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等情形。

⑤ 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或备案,其签发报告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提问、履历核验、书面考核等方式,对其技术能力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

⑥ 分包管理是否存在分包行为,分包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8.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在查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将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一)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三)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四)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9. 《检验检测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攻坚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攻坚行动方案》旨在运用数智化手段推动检验检测监管理念和模式改革创新,提升穿透式、非现场监管能力,促进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核心目标:力争到2027年底,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平台基本建成。

三大数智化“利器”:统一赋码验证系统(一码通查)、机构画像分析预警系统、监管AI大模型研究。


1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6月1日起实施)

核心内容:

“一单”: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它划定了必须取得CMA 资质的法定检验检测领域边界,涵盖了机动车排放及安全技术检验在内的11大类法定领域。

“一库”: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它是全国统一的资质认定许可依据标准库,收录了4.5万余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检验检测相关标准,机动车检测所涉及的标准均包含其中。

“一单一库”管理将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覆盖全国超5.3万家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只有“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并且在自身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才能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属地化落地——地方性法规与监管细则

l 地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国有多个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如《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

l 地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部分省市专门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制定了地方性的监督管理办法,如湖北省的《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作业指导书》以及云南省的《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这些文件为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精准化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当前行业发展已进入全新阶段,监管趋严已成常态,唯有主动适应,严守合规底线,才能在行业洗牌中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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